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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作者: 编辑:付咏松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学校校务公开和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把我校建成强实力、高水平、有特色的现代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及分配制度改革;审议通过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等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请学校党委研究或校长颁布后实施。

(三)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积极配合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必要时,教代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在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和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若调离学校或离退休不能再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为非常任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教代会开会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 面代表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教代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及教代会执委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或新一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讨论批准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以多个单位联合组建代表团,由当选代表在代表中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团范围内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的贯彻和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与住房、文体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有特殊专长的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或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联席会议应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在条件具备的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教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适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三)参与讨论学校有关重大事项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四)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组织相关活动,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为教职工提供服务。

(七)完成教代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经费。教代会会议、日常工作及教职工代表培训等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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