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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则

作者: 编辑:付咏松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时间:2016-03-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备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可按相关规定进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教代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选表彰活动。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主要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八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且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一事一案,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十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的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每年教代会召开前征集提案。

(二)提案征集的时间一般为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至教代会召开期间,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通知。

(三)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作书面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审查

(一)各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三)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作为“意见和建议”转相关单位直接回复提案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内容涉及国家机密;

(二)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在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内;

(四)不在学校职权范围之内;

(五)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六)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相悖。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办理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由校长或分管校长签署意见后学校办公室转有关单位办理。对重点提案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由校长安排校领导领办提案,促进提案的高质量办理。

第十五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安排专人负责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回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回复函格式对提案进行书面回复。明确回复提案的承办状态: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回复函需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代表团应认真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优秀提案承办单位”,并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语言表达清晰、文字精炼规范。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承办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高度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注重实效,回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本单位及学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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